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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博动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30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司股份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
                                       价或者要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决议。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