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9-07-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
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博动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越博动力拟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占江借款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及总经理李占江愿意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拟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公司拟向李占江借款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根据协议,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分批分期借款,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自实际
划款之日起算);借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且不高于控股股
东实际融资成本,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该额度有效期一年,在总额
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李占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及总经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表决此议案时,李占江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该议案需
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李占江、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应
当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李占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四)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截至
目前,李占江持有公司股份 2,977.5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3%。其中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2,226.0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36%,通过过南京越博进驰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51.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7%,另外,李占江累计已质
押的股份为 53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借款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按照市场利率执行。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主体: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
2、借款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3、借款期限: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分批分期借款,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
1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且不高于控股
股东实际融资成本,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5、借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抵押或担保措施:无
7、协议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取得的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借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且
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李占江尚未开始为公司提供借款,关联借款金额为 0
万元;李占江及其配偶李莹累计为公司提供免费关联担保的总金额为 35,527.67
万元。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借款,款项主要用于公司
经营需要,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解决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
司经营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借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并且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借款,款项主要用于公司经营需要,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解决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借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且不高于控
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越博动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为公司提供
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借款协议、公司董事会材料、独立董事
意见以及监事会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
事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投赞成票;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长城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东 陶映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