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19-07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4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在出具的发审会后事项文件中,未向我会报告以下事项:2018 年 2 月财政
部发布补贴标准降幅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及该政策可能对公司及所属新能
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行业、对公司下游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生的影响;2018 年
一季度公司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二是未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以及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
内容和风险,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2018 年 4 月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正在履行的
重大销售合同;三是擅自删减 2018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
合同”内容,该份招股说明书与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相比,擅自删除原
披露的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你公司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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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质量,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
和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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