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2-11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20-00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 号 4 栋 4 楼公司会议
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占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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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514,25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96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500,15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4,1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
表股份 14,1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4,500,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91%;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 14,100 股;其中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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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乔营强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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