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12-0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 4
第四章 附 则 ..................................................................................................... 5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规章及《南京越博动力
系统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
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
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报
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其中,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
项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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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
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
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
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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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
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一般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可以
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除上述第(二)项所列担保)授权给公司董事
会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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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
确约定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
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
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
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
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批、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
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全部资料(含被担保人提供的申请
材料、财务部的审核意见、担保合同及其他后续管理资料)报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按月收集被担保人的
财务资料;按年度收集被担保人的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
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
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
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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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
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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