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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博动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12-0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1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3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3

第五章   罚则 ...................................................................................................................5

第六章   附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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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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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
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上述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
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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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
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公司审计督查部应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并将风险评估和
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企业应向公司
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证券部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管理部
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具体手续,并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密切关注被资助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
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披露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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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
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相应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
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审计督查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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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督查部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应当
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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