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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博动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12-0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

第四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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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合理性,保障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社会公众及公司利益;
         (四)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
         (五)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六)    关联交易应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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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之后,或在未来的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
                  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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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
         细说明。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并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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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
                  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
                  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未约定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五)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除
           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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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关
           联股东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
           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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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
                  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
                  办理;
           (二)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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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
                  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
                  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
           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
           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   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六)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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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七)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八)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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