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2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
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
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方式分配。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利润分配中的差异化分配政策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
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
同意。
(五)其他事项
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公司
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
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