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2-04-27
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2)031002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2)0310243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越博动力公司尚有银行借款 583,467,317.37 元,均为一年内
到期,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越博动力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 360,187,529.65
元,其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同时我们关注到越博动力公司期后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奇瑞新能
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 之说明。
上述事项对越博动力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本事项是否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
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段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
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
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
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基于获取的
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
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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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保留意见不应强调事项而改变。
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对越博动力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
响。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1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永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
钱星一
中国武汉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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