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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博动力:长城证券关于越博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5-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72 号)核准,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963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816.4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3,703.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2,113.35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证[2018]第 320ZA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上市交易。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越博动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2,891.52 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发行人剩余募集
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保荐代表人                 姜南雪、颜丙涛
联系人                     颜丙涛
联系电话                   0755-23934057
                           未更换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内何东、陶映冰、林文茂亦曾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担任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后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
                           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42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4栋4楼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4栋4楼
法定代表人                 李占江
董事会秘书                 钟孟光
联系电话                   025-89635189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18年5月8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越博动力的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内容
                           1、2020年4月3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何东因工作变动,
                           不再担任越博动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委派林文
                           茂为越博动力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
                           2、2020年12月1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陶映冰因工作变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情
                           动,不再担任越博动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委派
况
                           颜丙涛为越博动力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3、2021年2月5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林文茂因工作变动,
                           不再担任越博动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委派姜南
                           雪为越博动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保荐机构于2019年度由于在保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受到中国证
                           监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1、2019年6月13日,公司因《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
                           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2019]第71号”的《创业板监管函》;
                           2、2019年11月19日,公司因未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项以及擅自删减招股说明书“重大合
                           同”内容,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警示函;
                           3、2019年11月29日,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及内
                           部控制不规范以及其他不规范情况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委员会江苏监 管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6号);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4、2019年12月19日,因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2018
改情况
                           年半年度及前三季度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
                           整幅度较大,且导致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5、2020年11月、12月,因越博动力向华灏机电提供免息借款
                           1500万,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并及时信息披露,而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苏证
                           监函〔2020〕822号《关注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创
                           业板监管函〔2020〕第201号《监管函》。
                           6、2021年8月31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函》
                           (苏证监函〔2021〕722号),要求对子公司出售物流车辆、
                           高管离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借款纠纷情况进行说明。公
                           司收到《监管函》后,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积极回复,
                           已向证监局提交回复文件及支持性文件。
                           1、2019年12月20日,越博动力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
                           的议案》。决定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研发及部件生产基地
                           项目”延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
                           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2020年12月6日,越博动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的议案》,决定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研发及部件生产基地
                           项目”延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0年12月31
                           日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3、2021年12月27日,越博动力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决定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研发及部件生产基地项
                           目”延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1年12月31
                           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越博动力2022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
                         件 及 银行 账 户被 冻结 的风 险 提示 性 公告 》( 公告 编 号:
                         2022-029),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诉
                         讼、仲裁金额合计为14,425.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公司作为应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
                         合计涉案金额为14,425.17万元。因诉讼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
                         涉 及 金 额 为 1,346.87 万 元 , 其 中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冻 结 资 金
                         1,283.14万元。
                         根据越博动力《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年报披露日李
                         占江、越博进驰、协恒投资已对外质押股数分别为1,194.00万
                         股、590.00万股和318.24万股,合计质押股数为2,102.24万股,
                         占三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重为71.85%,股权质押比
                         例较高,若出现股价大幅下滑的情况,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
                         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越博动力尚有银行借款58,346.73万元,
                         均为一年内到期,且于2021年12月31日,越博动力公司流动
                         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36,018.75万元,其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同时越博动力期后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鉴于上述事项对越博动力公司
                         的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审众环会计师针对越博动力
                         2021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意见。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曾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详
见除本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相关内容)。后经过完善相关制度、保荐机构培训、加强教育学习,发行人目前
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姜南雪                   颜丙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