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22-10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越博动力”)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先生及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越博进驰”)、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恒投资”) 与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钿科技”)签订了《合作协议》及 《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占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35,838,277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25.36%)、协恒投资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74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4.06%)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 2、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润钿科技将持有公司合计 29.42%的表决权,贺靖先生 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存在部分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交易各方同意,在协议 签订后,李占江先生和协恒投资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分别尽力解除其委托股份存在的 司法冻结或质押。 4、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第 2 条越博进驰事宜约定:“李占江同意在本 协议签订日将其持有的越博进驰 67.73%的出资额转让给与各方无任何关联的第三方, 并与该无关联第三方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同时,李占江应履行完毕前述出资额转让的 全部内部决策程序,越博进驰全体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1 / 13 7 日内,李占江和越博进驰应办理完毕上述出资额转让的纳税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且在前述出资额转让完成后,李占江不再持有越博进驰任何出资额,亦不再担任越博进 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上述事项与本次表决权委托 为两个独立事项,不是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先决条件。 一、本次交易概况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先生、越博进驰及协 恒投资于近日和润钿科技签订了《合伙协议》;同日,李占江先生与润钿科技分别签订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协恒投资与润钿科技签订了《表决权 委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李占江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5,838,277 股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36%)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协恒投 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742,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6%)对应的表决权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 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表决权 (股) 例 例 (股) 例 比例 李占江 35,838,277 25.36% 25.36% 35,838,277 25.36% 0.00% 协恒投资 5,742,000 4.06% 4.06% 5,742,000 4.06% 0.00% 润钿科技 0 0.00% 0.00% 0 0.00% 29.42% 合计 41,580,277 29.42% 29.42% 41,580,277 29.42% 29.42% 注:上表中股东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其持股数量除以公司总股本数,如总持股 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不符,均为小数点保留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润钿科技将持有公司合计 29.42%的表决权,贺靖先生将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委托方一:李占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931197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 / 13 委托方二: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302487774R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占江 注册资本:291.47981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4 日 经营期限:2014 年 9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 号 04 幢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C4KP7F7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靖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2022-11-18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15 号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新材料技术 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市场营销策划;机械 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委托方之一李 占江先生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他各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占江 3 / 13 乙方: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乙方和丙方均为上市公司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该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甲方持有越博动力 35,838,277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 25.36%),乙方持有越博动力 11,088,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 7.85%),丙方持有上市公司 5,74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4.06%)。 2、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的越博动力 24,331,215 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持 有的越博动力 23,778,000 股股份已被质押;乙方持有的越博动力 6,000,000 股股份已 被司法冻结,持有的越博动力 10,620,000 股股份已被质押;丙方持有的越博动力 5,742,000 股股份已被质押。 3、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为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乙方 67.73%的出资额, 甲方为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丙方 48.73%的出资额。 (一)表决权委托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5,838,27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5.36%,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协恒投资同意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74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4.06%,以下简称丙方 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协恒投资分别与润钿科技就本条约定的表 决权委托事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就表决权委托事宜进 行约定。 3、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及其他任何事项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甲方因前述事项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动构成甲方委托股份,甲方委托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甲方增持的 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按照本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一并委托给丁方行 使。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丙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拆分股份、配股及其他任何事项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丙方因前述事项增持的 上市公司股份分别自动构成丙方委托股份,丙方委托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丙方增持的 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按照本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一并委托给丁方行 4 / 13 使。 4、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除甲方委托股份截至本协议签订 日已存在的司法冻结和质押或基于本协议签订日前相关事项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以及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丁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持有的甲方委托股份以任何 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委托股份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权利 限制,是指抵押、质押、留置、选择权、限制、优先购买权、优先选择权、第三方权利 或权益、其他权利限制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任何形式的具有类似效果的优先安排, 下同),并确保甲方委托股份免遭其他追索,不得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甲方委托股 份的任何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得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委托股份被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 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除丙方委托股份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已 存在的质押或基于本协议签订日前相关事项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 外,未经丁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丙方委托股份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丙方委托股份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并确保丙方委托股份 免遭其他追索,不得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丙方委托股份的任何股东协议、合同、承 诺或安排,亦不得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丙方委托股份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 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5、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满足中国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 的转让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和丙方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甲方委托股份和丙方委托股份以 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分别转让给丁方,具体交易方式、转让的股 份数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等具体事项由甲方、丙方和丁方按照届时中国法律规定及 监管要求并经协商确定。 (二)越博进驰事宜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日将其持有的乙方 67.73%的出资额转让给与各方无任何 关联的第三方,并与该无关联的第三方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同时,乙方应履行完毕前 述出资额转让的全部内部决策程序,乙方全体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2、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甲方和乙方应办理完毕上述出资额转让的纳 税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在前述出资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越博进驰任何 出资额,亦不再担任越博进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5 / 13 (三)上市公司治理 1、在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应向上市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 长兼总经理职务,并促成上市公司对外公告和披露前述甲方辞职事项。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促成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订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促成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和补选丁方指定的第三方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聘任丁方指 定的第三方为上市公司总经理、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等事项,将补选丁方指定的 第三方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促成上市公司对外公告和 披露前述事项。 3、在丁方指定的第三方当选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当日,甲方、乙方和丙方应 促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丁方指定的第三方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代行公司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后续相关安排 1、鉴于甲方和丙方所持上市公司存在司法冻结及质押,甲方和丙方同意,在本协 议签订后,甲方和丙方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分别尽力解除甲方委托股份和丙方委托股 份存在的司法冻结或质押。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生效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按照本协 议约定调整完成后,各方将根据上市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及实施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条件等相关情况,促使上市公司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丁方或其 实际控制的法律主体定向发行股票,具体金额届时根据上市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3、在本协议签订日及该日的次日,甲方、乙方和丙方应促成越博动力向丁方交付 越博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 同)的全部资料和文件,该等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和文件、经营管理资料 和文件、资产资料和文件、技术信息及资料和文件、研发信息、生产信息、各种印章(包 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 等)、印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全部 Ukey、信息披露的 Ukey 等。如越博动力未在 前述期限内交付前述资料和文件,则丁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其不因此对其他方承担 任何责任和义务。 4、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处置安排 (1)甲方同意,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甲方以总价 111,769,962.19 元(以下 简称甲方受让对价)受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含上市公司与控股子 6 / 13 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 111,769,962.19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值为 61,986,885.31 元),该等应收账款具体详见附件。 (2)各方同意,甲方受让对价的支付届时由甲方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应 收账款受让的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并按照本款的约定予以相应的冲抵,该等冲抵 事项亦应在前述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3)甲方受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事宜需经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后方可生效,各方应促使上市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且甲方应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交易协议。 (4)鉴于上市公司对甲方存在负债及甲方应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甲方 受让对价,甲方同意将甲方受让对价与上市公司对甲方存在的负债予以冲抵。如前述冲 抵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甲方仍存在负债的,则该等负债偿还按照甲方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约定执行。如前述冲抵后,甲方仍需要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支付剩余甲方受让对价的,则甲方届时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支付剩余的甲方受让对价。 5、如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2 个月内,丁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借款:(1)甲方、乙方和丙方已履行本协议及表 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2)甲方已辞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全部职务,该等事 项已经上市公司对外公告和披露,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丁方指定的第 三方被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并被选举为上市公司董事并担任董事长,该等事 项已经上市公司公告或披露;(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按照丁方要求更换高级管 理人员;(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负债及或有负债。 6、丁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 12 个月内,逐步解除甲方及其配偶为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如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甲方及其配偶仍需继续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则丁方促使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届时为前述 担保提供反担保。 7、甲方和丁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上市公司 11 名员工已向甲方提供借款合 计 2,922 万元(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且甲方未偿还前述借款。 甲方和丁方同意,除甲方以其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冲抵甲方受让 对价外,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以其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用 于偿还甲方借款,届时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逐步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前述员工, 7 / 13 并在上市公司向丁方定向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位后 3 个月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向前述员工支付完毕甲方借款。在甲方借款相应支付时,甲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及前述员工就甲方借款的支付和清偿事宜签订确认文件。 8、在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将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要求履行本次合作涉及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五)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及乙方、丙方、丁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2、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表现,由各方在 达成的书面协议上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3、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丁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或义务。甲方、乙方、丙方对此充分知晓,愿意接受该约束,不存异议。 4、在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任何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禁止、限制、阻止本次合作;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守约方选择 终止本协议; (5)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协 议的目的,守约方选择终止本协议; (6)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选择终止本 协议。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 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 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2、如甲方、乙方和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除甲方、乙方和丙方继续履行本协 议约定外,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向丁方连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乙方和丙方 8 / 13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证券交易市场价值的 5%予以确定), 但是,经丁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3、如因中国法律或政策限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 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次合作终止,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执 行。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保密条款约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 有效。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占江、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一)表决权委托 1、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李占江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5,838,277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5.36%,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 钿科技行使,润钿科技同意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协恒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 5,74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4.06%,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润钿科技同意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且 乙方按照其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越博动力的股东大会 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在 内的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并以委托股份参与表决; (3)对所有根据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 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3、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分股份、 9 / 13 配股及其他任何事项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甲方因前述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动 构成委托股份,委托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甲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按 照本协议约定一并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 4、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不得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转委托第三方行使。 5、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所有 权,及其因甲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 以外的其他权能,且甲方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的 运营、业务、财务等各种相关信息,查阅上市公司相关资料,润钿科技应对此予以充分 配合。 6、为保障润钿科技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 同意根据润钿科技的要求,为润钿科技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协助和配合,并不再 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润钿科技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 机构需要,甲方应根据润钿科技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润钿科技行使委托股份表 决权的目的。 7、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可以自行参加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议,但不得就委托 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8、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甲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 9、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除委托股份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已存在的司法冻结和质押 或基于本协议签订日前相关事项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 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对委托股份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是指抵押、质押、留置、选择权、限 制、优先购买权、优先选择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其他权利限制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 益,或任何形式的具有类似效果的优先安排,下同),并确保委托股份免遭其他追索, 不得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委托股份的任何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得发 生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委托股份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征用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10、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满足中国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的转让条件的前提下, 10 / 13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具体交易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等具体事项由双方按照届时中国 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并经协商确定。 (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自然人主体签字)及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表现,由双方在 达成的书面协议上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3、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或义务。甲方对此充分知晓,愿意接受该约束,不存异议。 4、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4.1 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4.2 任何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禁止、限制、阻止表决权委托; 4.3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4 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守约方选择终 止本协议; 4.5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协 议的目的,守约方选择终止本协议; 4.6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选择终止本协 议。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 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 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除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外,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证 券交易市场价值的 5%予以确定),但是,经乙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3、如因中国法律或政策限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 11 / 13 能控制的原因,导致表决权委托终止,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双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保密条款约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继续有效。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若能达成,将有利于公司未来的稳定发展,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将 进一步改善公司现金流和财务状况,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李占江先生变更为润钿科技,实际控制人 由李占江先生变更为贺靖先生。 3、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担保以及其他滥用 控股股东权利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另行公告。 2、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关于股份持有及卖出、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与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2 / 13 七、备查文件 1、《合作协议》; 2、《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