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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博动力: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02-24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23-021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涉及决议撤销纠纷,其判决结果
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本次诉讼涉及是否撤销罢免
公司原董事、董事长和新聘任董事和董事长的事项,如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并
支持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进而间接影响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日常经营的稳定性,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上诉。本次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
院审理做出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
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苏 0105 民初 1058 号、2023)
苏 0105 民初 1063 号案件《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3)苏 0105 民初 1063 号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占江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 2022 年 12 月 7 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中议案一、议案三决议内容无效,
并撤销议案二、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决议之事项;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鉴于公司原任第三届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李占江现时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较
大,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第 5 项
和《公司章程》第 100 条第 5 项之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李占江先生不符合董事
任职资格,提请罢免其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及《关
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具体
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李占江认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一条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李占江认为其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董事资
格,是提起本诉的适格主体,且提起本诉撤销请求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被告董事会无权以决议形式罢免原告董事
资格并选任非独立董事,其内容违反《公司法》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且其
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决议公告》中审议通过的议案一即《关于罢免
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部分载明的“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明该议案仍需股东大会审议,原告仍具有被告公司董事长资格。
    ③《董事会决议》的议案二因内容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应当予以撤
销。
    ④《董事会决议》议案四、五、六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
集程序与表决方式应当予以撤销。
    (二)(2023)苏 0105 民初 1058 号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占江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长职务
决议无效,并撤销议案一、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的决议、议案三;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鉴于公司原任第三届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李占江现时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较
大,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第 5 项
和《公司章程》第 100 条第 5 项之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李占江先生不符合董事
任职资格,提请罢免其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及《关
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具体
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李占江认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一条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李占江认为其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董事资
格,是提起本诉的适格主体,且提起本诉撤销请求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之规定,同理,董事长的罢免亦应当由董事会过半数表决,
而被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罢免原告董事长职务,内容违反《公司法》之规定,应
当确认无效。
    ③被告《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一、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决议、议案三因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应予撤销。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涉及决议撤销纠纷,
其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如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胜诉并支持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进而间
接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日常经营的稳定性,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上
诉。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