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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2-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金力
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永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金力永磁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的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此次操作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相关设备采购情况,由基建项目工程部或
采购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
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基建项目工程部、采购部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采购计划按月编制募
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承兑汇票额度,并按资金计划
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具体支付承兑汇票时,由基建项目工程部、采购部填制用款申请单并注
明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承兑汇票支付
(或背书转让支付)。
      4、公司以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后,
财务部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承兑汇票支付(或
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
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于次月第 5 个工作日之前将承兑汇票支付明细、募集资金
项目款项使用明细等汇总报送保荐代表人。
      5、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
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使用承兑汇票垫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

      公司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来,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而应置换的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确认,公
司已开具但未到期承付的承兑汇票金额未包含在前次置换报告中。截至本次核查
意见出具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承兑汇票垫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但尚
未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金额总计 23,029,818.0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承兑汇票垫付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项目款但未用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金额

  1        新建年产 1300 吨高性能磁钢项目                        20,409,702.63

  2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3        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2,620,115.38

                          合计                                   23,029,818.01
      根据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上述金额将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本次置换金额以及未来通过开具承兑汇票等额置换的金额不再
由会计师单独出具专项报告认定,由会计师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年度审核报告中一
并确认。

      三、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所履行的程序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建立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的制度以及该制度建立前可依照
本办法置换的金额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
依照本次制度的使用方式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海通证券对金力永磁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俊                                  石   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