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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2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本次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及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
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公司基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修订的《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及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
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




                                               201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