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3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
项条件。
二、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
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