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0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
条件、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未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将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
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基数的增
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0-2022 年
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比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
70%;目标值是公司 2020-2022 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比 2019 年净
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90%。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
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
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原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实施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之“企业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此次终止实施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事项,
并同意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
202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