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26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王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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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金岭西路 81 号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蔡报贵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
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20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8 月 21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代表股份数 269,543,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5.1967%,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230,442,557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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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5.73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数
39,100,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57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身
份证明文件、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
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0 年 8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截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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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瑞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虔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吕锋、储银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7,223,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67%;反对 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68,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900%;反对 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瑞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虔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吕锋、储银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7,223,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67%;反对 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68,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900%;反对 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瑞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虔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吕锋、储银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7,223,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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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67%;反对 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68,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900%;反对 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原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539,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7%;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9,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0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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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倪小燕
王 迪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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