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08-27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邮政编码(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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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 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9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 9
六、结论意见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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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华商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公司/金力
指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磁/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金力永磁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股东大会 指 金力永磁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金力永磁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金力永磁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金力永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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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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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金力永磁
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金力永磁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力永磁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
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阅的文件资料,金力永磁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
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金力永磁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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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永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
定程序如下:
1、2020 年 8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7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3、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
4、2020 年 8 月 7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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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
告文件,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激
励计划》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
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因此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进行调整,取消上述 4 人。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6
人调整为 22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825.5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3 人调整为 219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54.22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4 人调整为 22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为 571.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29.48 万股,预留授予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
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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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6 人调整为 22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减为 825.5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3 人调整为 219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54.2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4
人调整为 22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71.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29.48 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我们同
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力永磁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的授
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金力永磁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219 名激励对象 254.2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220
名激励对象 529.48 万股,合计授予 783.7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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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
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资格发表了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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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查阅公司披露的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公司关联董事蔡报贵、
胡志滨、吕锋已在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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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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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倪小燕
王 迪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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