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3-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规章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
即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部各部门
或室、各子公司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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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董事会认定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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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等事
项。
(七)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 公司回购股份有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事项。
(十四)公司破产。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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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是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7.2 条的规定。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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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证券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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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 公告文稿。
(六) 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的
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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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 总部各部室、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事性进行审核;
(三)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
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批。
第八条 当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或室,或者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时;
(二) 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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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
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 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 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
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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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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