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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
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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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依法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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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及时要求提
议监事补正,并在提交补正后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由监事会主
席以专人送达、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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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者传真给监事会召
集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
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
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
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
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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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
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
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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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
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
情况及时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
"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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