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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3-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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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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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
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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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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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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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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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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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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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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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4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4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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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
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
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四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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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
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参照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12 页 共 25 页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 13 页 共 25 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 14 页 共 25 页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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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
核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第 16 页 共 25 页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
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处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 17 页 共 25 页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监事

   1.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 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5.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6.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 18 页 共 25 页
   2. 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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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 20 页 共 25 页
   第七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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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
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
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 22 页 共 25 页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
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
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第 23 页 共 25 页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处
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
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重
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
处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 24 页 共 25 页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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