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07-03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
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
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
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
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
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已同时兼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影响《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9、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3、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具有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材料报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本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在收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予以披露,保证股
东在投票前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
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 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董事
以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本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7、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二十一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
事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具有参加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并有
资格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规范运作
的推动和进行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
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除上述独立董事应尽义务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同
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超过”、“高于”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