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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07-03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
成,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业绩考
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金力永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
程序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公司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
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委员会
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公司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而制定薪
酬等;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
的雇用条件;

    (六)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如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
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七)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
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
需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联系人定义详见《香港上市规则》14A.12
以及 14A.15)不得参与确定自己的薪酬;
   (九)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十)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
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
求。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
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根据《香港上市
规则》B.1.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
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
陈述。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