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07-03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
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
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列席股东大会的有关人员都具
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依照本规则行使《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非法干涉股东大会行使各项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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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独立董事说明理
由并公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仪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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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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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
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会议的地点、日期和会议时间;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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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
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
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
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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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
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
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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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
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
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
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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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
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
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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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无法推举代表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及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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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
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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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六
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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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
立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
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时,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
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
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
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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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四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
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
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
通过的决议。
第五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五十一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
有权多投一票。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
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
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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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席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
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分别召集的股东
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
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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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
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
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
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
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
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六十三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
涉及第六十二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
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
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六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六十三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会议通知期限的要求适用《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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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并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
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
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
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
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
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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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
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
送出。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
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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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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