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1-096
债券代码:123033 债券简称:金力转债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6 日
授予数量:本次合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4.88 万股,占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690,732,617 股的 0.0505%。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剩余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以 13.38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8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告编号:2020-075)。
3、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0-076)。
4、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
情形,本激励计划的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董
事会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及待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1.62 元/股调整为 13.3875 元/股,已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254.16 万股调整为 406.656 万股,已首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529.24 万股调整为 846.784 万股,已授予的部分预留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20 万股调整为 32 万股,剩余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8 万股
调整为 34.88 万股。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6 日。
2、预留授予数量:34.8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股本总额 690,732,617 股的 0.0505%,占授予权益总数的 2.6418%。
3、授予人数:7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3.387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021 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预留授予限制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类
性股票归属安 归属时间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总
排 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60%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4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8、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
值定比 2019 年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
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对应考 年度净利润相对 2019 年增长率(A)
归属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 2021 年净利润比 2019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60% 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 2022 年净利润比 2019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90% 7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A≥Am X=100%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19 年增
An≤A<Am X=(A-An)/(Am-An) *50%+50%
长率(A)
A<An X=0
注 : 上 述 “ 净 利 润 ” 指 标 中 , 2019 年 净 利 润 为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即
156,880,220.48 元,2021、2022 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
的净利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①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
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
(5)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分数(G) G≥70 G<7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9、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截至 2020 年 6 月
激励对象姓 占授予权益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名 总数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
吕锋 中国 22.08 1.6723% 0.0320%
经理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 人) 12.80 0.9695% 0.0185%
合计(7 人) 34.88 2.6418% 0.05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根
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预留授予限
预计摊销的总
制性股票数 2021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费用(万元)
量(万股)
34.88 713.93 244.59 395.31 74.04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产生
一定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
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起到积极作用。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
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吕锋先
生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
个人资金安排行为。 公司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减持的情形。 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
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和 2021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4.88 万股。
八、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核实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意见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核实的意见
1、本次授予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
《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34.88 万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
格及数量作出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激励对象等相关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
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5、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