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9-22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1-107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2 人。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162.304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3%。
3、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
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0-075)。
3、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0-076)。
4、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本次实际向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4.16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
7、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授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前述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符合解除限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售条件。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前述情形,符合解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值定
比 2019 年净利润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
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
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净利润相对 2019 年增长率 根据立信会计师
对应考 (A) 事务所(特殊普通
解除限售期 合伙)对公司 2020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年年度报告出具
的审计报告(信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 30% 20% 师报字[2021]第
ZC10078 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60% 40% 2020 年度公司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90% 70% 东且剔除股权激
励成本影响后的
净利润为
28,200.59 万元,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较 2019 年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15,688.02 万元增
例
长率为 79.76%,
A≥Am X=100% 符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公司层面解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X=(A-An)(Am-An)
An≤A<Am 除限售比例为
2019 年增长率(A) *50%+50%
100%。
A<An X=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计算方法:
1)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2)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
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X。
授予第一类限制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性股票的 212 名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 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 核分数均≥70 分,
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 个人层面解除限
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 售比例为 100%。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分数(G) G≥70 G<70
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 0
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12 名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827 万股,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54.5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2.48 万股(含预留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41.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21.62 元/股,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226 人(不
含授予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上述事项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主动放弃,失去激励资格,首次授予实际情况为:授予
激励对象为 221 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人数为 218 人,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对象人数为 219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83.40 万股,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 254.1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529.24 万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
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
计划》的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已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或尚未归属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6.656
万股。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
共计为 218 人,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符合
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2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2.3040 万股,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的 0.23%。
3、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
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 占获授限制性
激励对象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期可解除限售数 股票数量的比
姓名
(股) 量(股)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蔡报贵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640,000 256,000 40%
胡志滨 中国 董事 960,000 384,000 40%
毛华云 中国 副总经理 128,000 51,200 40%
吕锋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28,000 51,200 40%
黄长元 中国 副总经理 128,000 51,200 40%
谢辉 中国 财务总监 64,000 25,600 40%
于涵 中国 副总经理 288,000 115,200 40%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05 人) 1,721,600 688,640 40%
合计(212 人) 4,057,600 1,623,040 4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 21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
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2 名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