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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2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21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
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
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事项是依据《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并履行了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
情形,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8,96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3.3875 元/股。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徐   风                   袁太芳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