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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案)(H股发行后适用)2021-12-0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
衍生品(以下简称“A 股股份”)、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 股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
幕消息,或尚未办妥第十八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
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
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半年度报告(半年度业绩)及季度报告(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
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值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
准);
    (四)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
禁止买卖期间内。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半年
度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季度业绩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六)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依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
十四 A 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
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股份。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本管
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禁止买卖期间开始前书面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禁止买
卖期间的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九条 若董事、监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
或转让属于《香港上市规则》所禁止者,有关董事和监事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及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
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
有关董事、监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
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监事唯一可选择
的合理行动。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有关出售或
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
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
关董事、监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
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
理买卖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十一条 若董事、监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
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监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监
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具有与《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同
的定义)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管理制度并不适用。若董事、监事在某
项信托中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
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监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
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监事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对董事和监事进行证券买卖的
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
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
事、监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监事有责任于其本
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
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
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
事长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
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
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监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
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
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监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
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
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
且有关董事、监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
“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
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
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十个交易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
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三个交易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最高行政人
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上可供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共
同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况,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
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或监事,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任何董事、监事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非受托人),该董事、
监事必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同时须尽量确保该受
托人在买卖公司证券之后向该董事、监事发出通知,以使该董事、监事可随即通
知公司。就此而言,该董事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 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公司须在
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中及载于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
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一)是否有采纳一套比《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
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及监事证券交易的守则;
    (二)在向所有董事及监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有否遵
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所订有
关董事及监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本制度;
    (三)如有不遵守本制度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
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三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
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
司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
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