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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1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HongKongCTSTower,No.4011,ShenNanAvenue,ShenZhen,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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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华商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公司/金力
                 指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磁/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激励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金力永磁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激励计划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股东大会         指 金力永磁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金力永磁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金力永磁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金力永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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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相关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金力永磁
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金力永磁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力永磁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
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阅的文件资料,金力永磁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
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金力永磁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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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永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
定程序如下:

    1、2020 年 8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7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3、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

    4、2020 年 8 月 7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6、2020 年 8 月 26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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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 年 9 月 8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认为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调整,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8、2020 年 10 月 29 日,金力永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
                                                                        法律意见书


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完成了 2021 年年度 A 股权益分派,
以 2022 年 6 月 6 日当日收市后的 A 股总股本 710,964,6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 元现金红利(含税)。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
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价
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待归属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回购价格/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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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授予权益价格=13.3875-0.25=13.1375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作出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作出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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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倪小燕




                  王素娜




                202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