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5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
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 A 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A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余额为4,686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8%。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
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相关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徐 风 袁太芳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