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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金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8-1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

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

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中山市金马科技

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公司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此,本所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就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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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

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

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提

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瑞华会计师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编号为瑞华

审字[2017]第 40020094 号《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下

称“《审计报告》”,以下提及《审计报告》时,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报告),公司

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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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相同,每股

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经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资料,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

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66,546,774.42 元、86,322,342.16 元、83,356,884.21 元及 63,297,056.23 元,

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经审阅《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审计报告》,有

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

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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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

列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 1,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公司是由金马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依法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金马有限 2007 年 11 月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

年,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6,322,342.16 元、
83,356,884.21 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
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386,083,126.19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

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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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出具

的瑞华验字[2014]4002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通过产权登记机

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局网站进行检索,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专业从事游乐设施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

报告》,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

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69%、99.74%、99.68%及 99.07%,据此,公司主

要经营一种业务。

    (2)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涉讼情况,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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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瑞华会计师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向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标准无保

留意见。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 根 据 瑞 华 会 计 师 已 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瑞 华 核 字

[2017]40020019 号《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

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2)瑞华会计师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

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无保留结论。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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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的

陈述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登

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各项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

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

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

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

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

及其历史沿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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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完整性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已经根据业

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生产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技术中心等职能部

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公司独立对

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的融资渠道、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

    (二)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公司的资产完整。公司已经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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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其经营范

围已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合并销售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公司当

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60%、57.30%、46.78%及 67.10%,公司不存在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情形;公司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其他方面也不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发起人和股东的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提

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

司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经核查,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

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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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附属公

司的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附属公司的注册信息资料,金

马结构安装、金马游乐工程、动漫游艺分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二)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46,659,266.55 元、494,367,872.33 元、487,583,537.18 元

及 246,182,671.05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347,738,017.86 元、495,656,113.34 元、

489,128,696.28 元及 248,484,003.52 元,主营业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69%、99.74%、99.68%及 99.07%,据此,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知识产权

及主要经营资产的权利证书或购置发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关联交易

资料,公司 2017 年 1-6 月期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比重 占营业收入比重

                   荔苑乐园     销售配件               6.89             1.01%              0.03%

                                 维修费               12.40             1.65%              0.05%
                 古镇云顶星河
                                销售配件               5.81             0.85%              0.02%
2017 年 1-6 月
                   金马环艺     租赁收入               5.36            57.88%              0.02%

                   天伦投资      维修费                1.54             0.20%              0.01%

                   金马投资     租赁收入               3.90            42.12%              0.02%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1)关联方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17/6/30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金马投资                                                            2.046                     -
金马环艺                                                            2.814                     -
                    合计                                            4.860                     -


      (2)关联方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7/6/30
 预收账款:
 古镇云顶星河                                                                              2.589

 天伦投资                                                                                  0.680
                   合计                                                                    3.269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审计报告》,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以来,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公司新增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      房地产权                                           建筑面积   规划
                      房地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登记时间
号        属人                                              (㎡)    用途


1       中山金马   津(2017)东丽区   东丽区沁水苑 40--1   325.91     居住      2017.8.18

                   不 动 产 权 第

                   1027854 号


2       中山金马   津(2017)东丽区   东丽区沁水苑 40--2   312.48     居住      2017.9.19

                   不 动 产 权 第

                   1033562 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新增以下尚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价款
序号                买方                签约日             合同标的
                                                                         (含税,万元)

    1    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    2017.6.20           竞速赛车            3,290.00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2017.6.20   矿山车         3,098.00


     2.     技术开发合同

     2017 年 1 月,公司(甲方)与焦作市华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

了 5000N 大推力直线电机项目开发合同。双方对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约

定为: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游乐设

备设计、生产单位进行类似项目的研发和制造。双方的保密约定为:项目合作期

间,双方不应向第三方泄露项目相关研发信息(因项目需要,正常的交流除外)。

乙方不能和游乐行业其他单位交流本项目的信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

经营、销售及研发等信息。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互联网公众信息,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公司的财务负

责人及瑞华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关联担保

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列入公司其他应收款的

账面价值为 6,038,539.21 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余额为 944,160.75 元。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已经瑞华会

计师审核,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

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对现行适用的公司

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修改。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二)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

        1    2017 年 9 月 28 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

        1    2017 年 9 月 1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    2017 年 9 月 2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    2017 年 9 月 28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 监事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

        1    2017 年 9 月 13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    2017 年 9 月 28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

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情况

    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均已届满,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董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本次换届选举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情况如下:


  职务                                   任职情况

           邓志毅、刘喜旺、李勇、朱娟和刘奕华 5 名董事,其中朱娟和刘奕华为独立董
  董事
           事,邓志毅担任董事长

           李玉成、李仲森和邓汉忠 3 名监事,其中邓汉忠为职工监事,李玉成担任监事
  监事
           会主席

高级管理   刘喜旺担任总经理,李勇、林泽钊、陈朝阳、高庆斌、贾辽川、曾庆远担任副
  人员     总经理,曾庆远担任董事会秘书,郑彩云担任财务总监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文件,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税

务情况。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税

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于 2017 年 4-6 月新增政府补助收入如下: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2017 年第一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90,000.00
         游乐园和景区载人设备全生命周期检测监测与完整性评价技
  2                                                                    1,043.00
         术研究
  3      2017 年石岐区办事处远程教育端站点建设补助款                     750.00
                            合计                                      91,793.00


      经核查,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

定,真实有效。

      (三)根据瑞华会计师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编号为瑞华核字【2017】

40020018 号的《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

财务总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

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本

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

大诉讼及行政处罚的事宜,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登陆最高人民

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审阅相

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查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分别作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

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事项。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

项。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章小炎




                                                              刘子丰




                                                              孙巧芬




                                                         年      月      日




                               3-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