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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金马: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 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4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8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 9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0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0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1

九、结论意见...................................................................................................... 11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市金马科技

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金马”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山

金马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为中山金马本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

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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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中山金马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山金马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中山金马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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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系由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山市金马科技娱

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85 号)核

准,公司 2018 年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651 号)同意,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

简称“中山金马”,股票代码“300756”。

    2.公司现持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20006682315701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瑞华审

字[2019]4002001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3
                                                                 法律意见书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一) 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

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

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

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公司与激励对象纠纷解决机制,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4
                                                                 法律意见书


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人员凝聚

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践行“致力于为游乐业发展做贡献,致力于为股东、员工、

合作伙伴带来最大收益,实现三方共同成长,实现顾客价值最大化”的企业宗旨,

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在第四章就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

    3.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00 万股的 1.51%。公司有效期内股


                                     5
                                                                                  法律意见书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的相关规定及根据《激

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公司股
                                           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陈朝阳            副总经理            9.00              8.26%             0.13%
     郑彩云            财务总监            5.40              4.96%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人
                                           94.50            86.78%             1.31%
           员(70 人)
                合计                      108.90           100.00%             1.5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下同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6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的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业绩

考核要求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

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9.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激励计划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的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4.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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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山金马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

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三)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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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发表了《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中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将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管理办

法》,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就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所律

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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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拟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声明和承诺》,本所

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

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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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

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公

司董事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无需

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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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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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刘子丰


                                             经办律师:
                                                           廖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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