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市金马科技 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子丰和廖培宇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1-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投票规则、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代表股 份 52,881,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2.552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 代表股份 52,132,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1.52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748,8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5%。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5,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2.《关于<201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5,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5,480 -4-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3.《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5,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4.《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5,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5.《关于<2020—2022 年度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3,480 股,占出 -5-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6.《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英文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3,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7,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1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0 -6-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8.《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6,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6,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3,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10.《关于<2019 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3,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1.《关于<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4,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2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8%;弃权 5,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6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17%;弃权 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19%。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2.《关于 2019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 -8- 法律意见书 反对 8,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8,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 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3,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4.《关于申请 2020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3,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 法律意见书 99.960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5,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6.《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 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3,48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7,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 10 - 法律意见书 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第(七)、(八)、(九)项议案为股东特别决议事项,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11 -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刘子丰 经办律师: 廖培宇 年 月 日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