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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马游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4-27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
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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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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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
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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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
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

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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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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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规定,
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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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14号编报规则规定,
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在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
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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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规则》等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
文件)。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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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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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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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
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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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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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
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披露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披露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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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
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
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五十三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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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
至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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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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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第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
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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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
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数据等。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
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
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
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
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做出说明。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
的原因予以公告。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
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
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
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
用账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
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披露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或
其关联人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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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要约收购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
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
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
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
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四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
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
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
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
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
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
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公司涉及其他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按照《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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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
并按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
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因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
时披露调整情况。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
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
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
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
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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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
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
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
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
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
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
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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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八十八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以及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情况,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重大信息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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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
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六)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七)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重大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九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
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
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
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
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
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
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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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九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
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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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
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
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
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高管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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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
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
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九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
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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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零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内部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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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