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19-004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8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630,000 股,发行价格 7.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02,725,800.0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 69,872,258.22 元,募集资金净额 432,853,541.7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出具“XYZH/2019BJA9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康龙化
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授
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完成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工作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
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
五方监管协议》,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
中心区支行下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台路支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截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
募集资金用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放金额(元)
途
杭州湾生命
康 龙 化 成 中国工商银
科技产业园
(北京)新 行股份有限 460,485,929.60
0200020229200194104 ——生物医
药技术股份 公司金台路 (注 1)
药研发服务
有限公司 支行
基地项目
杭州湾生命
康 龙 化 成 中国银行股
科技产业园
(宁波)新 份有限公司
350675676516 ——生物医 0
药技术有限 宁波杭州湾
药研发服务
公司 新区支行
基地项目
杭州湾生命
中国银行股
宁波康泰博 科技产业园
份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有 375375686565 ——生物医 0
宁波杭州湾
限公司 药研发服务
新区支行
基地项目
注 1: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27,632,387.82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
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为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
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杭州湾生命科技产业园——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及其下辖金台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及其下辖金台路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跃星、费春成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
乙方及其下辖金台路支行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下辖金台路
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下辖金台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或其下辖金台路支
行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或其下辖金台路支行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康龙化成(宁波)新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二”)、宁波康泰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持有甲方二的 100%股权,甲方二持甲方三的 100%股权,甲方三
为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甲方
二、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
于甲方杭州湾生命科技产业园——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二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跃星、费春成或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在乙方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或甲方三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其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和甲方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及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康龙化成(宁波)新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康泰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BJA90002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