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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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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京)
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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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告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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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30 在北京市大兴区荣华南路 12 号北京兴基铂尔曼饭店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
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额 528,421,36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51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326,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100%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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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094,46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4.10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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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28,405,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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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康龙控股有限公司(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楼小强、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君联闻达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茂
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Wish Bloom Limited、北京龙泰鼎盛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汇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众盛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众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汇信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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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9 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405,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141,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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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川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阳靖




                                                       201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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