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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19-033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
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荣华南路12号北京兴基铂尔曼饭店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Boliang Lou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528,421,36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51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73,326,9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55,094,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06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41%;反对
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作为利益冲突方的深圳市信中康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君联闻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小强、北京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隆
希有限公司、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众盛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汇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汇盛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鼎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泰
众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9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40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川和阳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