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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30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康龙

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康龙化成(北
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发行 H 股
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

有股东及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该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董事会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候选人,我们认为:Benson Kwan Hung Tsang 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有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因此,同意提名 Benson Kwan Hung Tsang 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
议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及技
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
条件、授予/行权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8 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的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
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李丽华                   独立董事:沈蓉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