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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26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康龙化成(北
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19 年度 H 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的过程中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服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H 股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由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李丽华                   独立董事:沈蓉




                                                      2019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