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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8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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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
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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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告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告的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及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载的《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下简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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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 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额 585,943,5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7604%。其中:
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4,108,93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3.4588%;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1,834,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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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43,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
                                                                  法律意见书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38,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3,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

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43,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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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38,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3,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89,0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562%。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报告摘要及 2019 年年度
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43,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
                                                                  法律意见书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38,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3,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89,0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562%。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
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43,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法律意见书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0 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919,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26%;
反对 5,018,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65%;弃权 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3,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89,0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562%。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6,815,96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673%;反对 5,018,63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0 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372,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959%;

反对 10,570,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41%;弃权 0 股(其中,

                                     8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94,5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263,86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828%;反对 10,570,73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43,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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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51,700,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559%;
反对 34,237,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32%;弃权 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8,606,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4%;反对 5,49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905%;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91,76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3.8179%;反对 5,497,29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126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2%。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3,094,14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4.8798%;反对 28,740,45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202%;弃权 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套期保值产品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943,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108,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94,5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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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834,5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
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483,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08%;
反对 3,720,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0%;弃权 12,739,5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42%。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096,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81,7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9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307%。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386,8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013%;反对 3,720,93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69%;弃权 12,726,7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55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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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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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川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阳靖




                                                       202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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