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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8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
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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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告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告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0

                                    2
                                                                    法律意见书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以及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载的《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及《更改谨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举行的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地点》的通知(以下统称
“《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
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9
号院朝林广场 A 座 5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额 508,645,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0299%。其中:内资股(A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19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1,540,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649%;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87,105,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65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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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31,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89,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42,7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18%。

    (2)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31,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89,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42,7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18%。

    (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08,531,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89,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42,7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18%。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636,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3,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474,7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84%;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01,9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报告摘要及 2020 年年度
业绩公告的议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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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08,531,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489,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42,7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1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30,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
反对 112,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弃权 3,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474,7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84%;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95,436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9%;反对 106,56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3%;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08,636,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3,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01,9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696,0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01%;
反对 2,946,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3%;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22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6%;反对 3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166,5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527%;反对 313,8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69,273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37%;反对 2,632,72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25%;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441,5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4%;


                                      8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196,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50%;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222,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5%;反对 3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44%;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162,0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434%;反对 313,8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3%;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219,273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387%;反对 3,882,72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75%;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636,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3,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01,9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套期保值产品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套期保
值产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64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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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1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480,1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01,9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78,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8%;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12,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480,1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38,3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29%;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3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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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78,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8%;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12,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38,3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29%;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39%。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7%;
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12,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38,3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29%;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39%。

    (15)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办与减少注册资本及章程
修订相关事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8,58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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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3,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5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047,1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3%;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29%;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
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638,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9.5522%%;
反对 104,003,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471%;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1,084,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750%;反对 30,456,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7.22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54,59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612%;反对 73,547,40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351%;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38%

    (二)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01%;弃权 0 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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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480,11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足 0.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856,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9%;
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弃权 3,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848,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
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弃权 1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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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阳靖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马继伟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