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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
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
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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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告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网站刊载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21 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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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 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额 563,334,7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144%。其中:
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0,320,80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0.4643%;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83,013,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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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453,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460%;
反对 9,880,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40%;弃权 0 股(其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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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58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51%;反对 5,73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669,38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8.8359%;反对 5,739,32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16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872,36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09%;反对 4,141,62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653,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815%;
反对 9,680,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8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59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2%;反对 5,72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679,38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8.8553%;反对 5,729,32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062,48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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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00%;反对 3,951,5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650,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815%;
反对 9,680,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8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59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2%;反对 5,72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058,78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397%;反对 3,951,5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198,6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5%;
反对 1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31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407,60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79%;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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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878,98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8%;反对 131,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198,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4%;
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319,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878,98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8%;反对 131,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093,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8%;
反对 237,8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31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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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773,514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8%;反对 236,7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办与减少注册资本及章程
修订相关事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198,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4%;
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319,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878,98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8%;反对 131,3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58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51%;反对 5,73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669,38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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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88.8359%;反对 5,739,32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16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59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2%;反对 5,72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679,38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8.8553%;反对 5,729,32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59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2%;反对 5,72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31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407,60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79%;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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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319,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020,476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611%;反对 4,069,02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83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69,2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70%;反对 3,820,2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69,2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70%;反对 3,820,2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0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089,4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089,498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H 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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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阳靖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马继伟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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