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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7-15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康龙
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投资的宁波康君仲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变
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认缴出资 26,000 万元,参
与关联方设立的宁波康君仲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君
仲元”、“基金”)。康君仲元采用市场化方式募集,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仍为 26,000
万元,保持不变。自之前披露参与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后,康君仲元募集过程中
拟引进公司关联方宁波泓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君祺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仲康致远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基金有限
合伙人。本次交易是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参与投
资基金,充分运用各方在行业内项目收集、研判的能力,放大公司投资能力,降
低公司行业并购风险,提高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和投资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
力,实现公司产业整合升级和完善行业布局的目标,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本
次合伙人变更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曾坤鸿                   独立董事:余坚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