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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4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6

五、结论意见 ......................................................................................................... 7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公

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

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康龙

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

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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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康龙化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龙化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江苏雷利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龙化成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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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龙化成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
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公司将 2021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三)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康
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
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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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

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二)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0.47 元/

股调整为 70.17 元/股。

    (三)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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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

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

    (二)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授予日。

    (三)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规定的情形,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2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20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7.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后六十日内的交易日(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六十日的期限

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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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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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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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   川




                                                          阳   靖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