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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之程序(2021年12月)2021-12-22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适用于就本公司股东(“股东”)收到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后拟提名个别
人士为董事。该等程序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适用之法规及规则所规限:

1. 根据公司章程第 112 条,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及程序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在不早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注 1。
2. 书面通知须包括(i)有关提名董事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以及(ii)
       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应在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
       东大会召开前 7 日发给公司。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简历须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下的要求。
3. 若于股东大会通告刊发后收到股东递交上述通知,本公司将须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
       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所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名董事候选
       人个人资料,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
4. 本程序将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注:

1.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第 13.73 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提名董事候选人,发
行人须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向股东提供包括被提名人数据
在内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