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经修订的《宁波康君仲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
合伙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6,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宁波康君仲元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君仲元”或“基金”)。自基金成立之
后,康君仲元的后续募集工作顺利,投资成绩优秀,截至目前,基金已签约的认
缴规模加上已通过内部决策的潜在机构投资人意向认缴规模超过合伙协 议约定
的募集上限,其中包括国资背景或保险机构的潜在投资人。康君仲元希望能够引
入该等机构投资人补充基金实力和投资人的多样性,故向现有投资人申请提高基
金募集上限并延长后续募集期。基金新增募集后,公司认缴出资额不变,仍为人
民币 26,000 万元。
本次有限合伙协议的修订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正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当期及后续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签署经修订
的《宁波康君仲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曾坤鸿 独立董事:余坚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