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会影响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
暂不上市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A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
属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限、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
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等待至2023年1月26日的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185名激励对象的257,925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
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自
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权益归属,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前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共计12.96万股应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合计12.96万股。
四、关于调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及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379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向 3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3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38.62 元/股。
六、关于修订《首期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后,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完成实施,公司总股本相应调整;同时,信托机构按照《首期 H 股
奖励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回购的股份已按上述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完
成转增。公司依据《计划》的约定,将《计划》内激励股份上限进行对应调整。
上述调整可以更好的确保向选定参与者提供的利益不被稀释、并在后续计划执行
过程中实现激励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本次修订《计划》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首期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对《首期 H 股奖励信托计划》进行修订。
七、关于签署经修订的《宁波康君仲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
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6,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宁波康君仲元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君仲元”或“基金”)。康君仲元的后续募
集工作顺利,投资成绩优秀,截至目前,基金已签约的认缴规模加上已通过内部
决策的潜在机构投资人意向认缴规模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募集上限,其中包括国
资背景或保险机构的潜在投资人。康君仲元希望能够引入该等机构投资人补充基
金实力和投资人的多样性,故向现有投资人申请提高基金募集上限并延长后续募
集期。基金新增募集后,公司认缴出资额不变,仍为人民币 26,000 万元。
本次有限合伙协议的修订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正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当期及后续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经修订的《宁波康君仲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曾坤鸿 独立董事:余坚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