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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关于注册资本增加、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3-016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资本增加、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 月办理完成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相关股份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本次归属 A
股限制性股票 156,925 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91,067,629 股增至
1,191,224,554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91,067,629 元变更为人民币 1,191,224,554
元。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为满足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公司拟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监管
法规对《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
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     定,由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整

 规定》、《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1,067,629 元。                         1,191,224,554 元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91,067,629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   1,191,224,554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

持 有 990,042,879 股 , H 股 股 东 持 有   持 有 990,199,804 股 , H 股 股 东 持 有

201,024,750 股。                           201,024,75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     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     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

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     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

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     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

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     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

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     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

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     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

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对公司有     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权购回的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

方式赎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

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

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
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    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

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    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

名册的其他部分。                          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

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   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

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董事    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    (一)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何理由:                                  (二)转让文据已付应缴香港法律要求的印

(一)与任何 H 股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 H   花税;

股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      (三)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

记,并须就登记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    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

费用标准向公司支付费用,且该费用不得超    据。

过《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香港法律要求的印    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

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

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

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

权。

……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

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

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照公司

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   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

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   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

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   式。

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

限投票权」的字样。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

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    第四十四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   签署。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

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     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

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   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

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   易所的另行规定。

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

以下事项:                               以下事项:

……                                     ……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

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   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有

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   (一)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

股份的联名股东;                         个别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   的责任;
个别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     ……

额的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   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

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     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

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所有转让文   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所有转让文件应备

件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     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

定的地址。有关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股   址。有关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持有

份持有人的股东名册正本部份存放在香港, 人的股东名册正本部份存放在香港,公司应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     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

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   公司住所,并必须公开供股东查阅;受委托

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 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

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

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

                                         正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

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

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

有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普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六十七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第六十八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等事

如下:                                    项如下:

……                                      ……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4.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4.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

                                          司(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六)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

                                          程序。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

的股东请求时;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议,应当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    (一)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合计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股东, 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

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      以上(含 10%)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

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

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

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    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到前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 10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面反馈意见;                              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

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出反馈的,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   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或未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因董事会未应   连续 90 日以上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

前述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   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举行

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

                                         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出临时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   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临时提案的内容。如补充通知的通知期限无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法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则的有关规定的,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票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有      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

关规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发出延期通      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

知。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性的声明。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

七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容。如补充通知的通知期限无法满足公司股

决并作出决议。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的,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并发出延期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

                                          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

                                          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                                      (十)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                                      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

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   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时间。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定。

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普     第八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普通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市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每一个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该

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    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    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

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

表决;                                    表决;

(三)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三)行使表决权。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    如股东为法团,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公司

式行使表决权。                            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法团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      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    出席。该法团股东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

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      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

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有

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    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在任何股东大会、或

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    任何类别股东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

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    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

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    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

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

                                          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

                                          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包括发言及投

                                          票的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一样。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一百零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证券;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二)发行公司债券;                     则)(不论任何形式);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修改或废除任何类别股份所附的所有

(四)本章程的修改;                     或任何权利;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包括自

产 30%的;                               愿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总额百分之三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五)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一百零八条 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须有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股

……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票表决权。

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表决权股份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等主体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股东权利,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决权股份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或者依照法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比例限制。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去

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      ……

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

方式进行时,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    式进行时,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或

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下列人员在举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下列人员在举手

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

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                                      ……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    (三)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并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一个或    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

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除非特别    上(含 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

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东代理人)。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

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    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

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      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    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

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    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

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

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    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在适当的情况    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

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为:

……                                      ……

(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    (三)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承诺公开披

人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不早于股东    露的本人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东大会      履行董事义务。

召开前 7 日发给公司。有关提名人依据本条

规定提名董事的,相关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

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给予有关提名

人及董事候选人的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

期间(该期间自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

的次日起计算)应不少于 7 日。接受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应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数据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

情况。                                    况。

……                                      ……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

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    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

公司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    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大会为止,

资格重选连任。                            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如下: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如下: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除香港联交所批准的公   第一百六十三条     除香港联交所批准的公司

司章程细则所特别指明的例外情况外,董事    章程细则所特别指明的例外情况外,该董事

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本人或其任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何紧密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    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

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在确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

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有关董事亦    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不得计算在内。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交股东大会审议。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

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    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构成还应符合公司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构成还应符合公司股票上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公司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公司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非执行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      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

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
熟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规则,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东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形的人员;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其他人员。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

                                         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具有    第一百七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具有一

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一)重大关联交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标准认定,下同)应由独立   券交易所要求的标准认定,下同)应由独立

非执行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非执行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非执行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非执行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集投票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票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六)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上述第(一)

                                          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前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下

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案;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见;

措施回收欠款;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八)相关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东权益的事项;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七)法律、法规、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规范运作》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变更承诺的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方案;

他事项。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关连交易、提供担
                                         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

                                         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制人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一百九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赔偿责任。                               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                                       ……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     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订

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     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

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性质和程度。                               和程度。

除了《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的附注 1 或者    除了《香港上市规则》或者香港联交所所允

香港联交所所允许的例外情况外,董事不得     许的例外情况外,董事不得就任何通过其本

就任何通过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

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拥有重大权益的合     规则》)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

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       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

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       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其本人亦不得计

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                 算在内。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报告。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

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 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

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     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

大会年会召开前 21 日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

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

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

结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以专人或邮资已

付的邮件、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

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

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    删去

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 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120 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于催缴前已缴付的任何    删去

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东无权就预

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股利。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

 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

 的有关时效届满后才可行使。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   删去

 向 H 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公司应在股息

 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

 回后,公司即可行使此项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第二百四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    现空缺,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

 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      行事。

 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第二百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第二百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由股东大会或独立于公司董事会以外的其他

                                           组织批准。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引用条款序号部分根据修订相应作出调整,不再依
次列示,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以上内容,
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信息为准。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办与注册资本增加及《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
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程序。修订后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2023 年 3 月 ) 》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