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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方纳米: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09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19-051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8 日-2019 年 9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 1 号康和盛大楼 223 深圳市德方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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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持人:董事长吉学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股份 18,94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2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842,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26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106,2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3033%。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268,65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0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2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04,4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71%。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罗红峰律师、侯冰洁律师见证了
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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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

    同意 18,9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68,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8,9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68,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罗红峰律师、侯冰洁律师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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