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0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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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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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方纳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德方纳米”)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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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综上,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9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盛
路 1 号康和盛大楼 223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18,949,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4.329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68,659 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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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份的 5.307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842,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26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106,2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3033%。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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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948,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268,55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948,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5%;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268,55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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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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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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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罗红峰
侯冰洁
时间: 2019 年 9 月 9 日